FIBA2000年篮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 赛
第1条 定义
1.1 篮球比赛
每场篮球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将球投人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获得控制球或得分。
1.2 球篮:本方/对方
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
1.3 球的运动
球可向任何方向传、投、拍、滚或运,但要受到规则有关条款的限制。
1.4 比赛的胜者
在第4节或任一个决胜期(如果需要)的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将是比赛的胜者。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2条 球场和线条尺寸
2.1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应是一块长方形、平坦且无障碍物的坚实平面(图1)。
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以及所有新建的比赛场地,其尺寸应是长28米、宽15米,从界线的内沿测量。
对于所有其它的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或国家联合会,有权批准最小尺寸为长26米、宽14米的现有比赛场地。
2.2 天花板
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的高度应至少是7米。
2.3 照明
比赛地面要被均匀和充分地照亮。照明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和裁判员的视觉。
2.4 线条
所有的线条应用相同的颜色(最好白色)画出,宽5厘米并清晰可见。
2.4.1 端线和边线
比赛场地是由两条端线(比赛场地的短边)和两条边线(比赛场地的长边)限定出的区域。这些线不是比赛场地的部分。
2.4.2 中线
中线是一条从两边线的中点画出的平行于端线的线。它向每条边线外延伸15厘米。
2.4.3 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区
罚球线应画成与每条端线平行。从端线内沿到它的最外沿应有5.80米,其长度为3.60米。它的中点应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限制区是在球场上标出的地面区域,它由端线、罚球线和两条起自端线(画线的外沿距离端线中点3米)终于罚球线外沿的线所限定。除端线外,这些线都是限制区的一部分。可以在限制区里面着色,但必须与中圈内的颜色相同。
罚球区是限制区加上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米为半径向限制区外赛场上所画出的半圆区域。在限制区内的半圆要画成虚线。
罚球时供队员们使用的沿罚球区两出的位置区,应按图2中的所示标出。
2.4.4 中圈
中圈应画在球场的中央,半径为1.8米(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里面着色,它必须与限制区内的颜色相同。
2.4.5 3分投篮区域(图1和图3)
某队的3分投篮区域是指除对方球篮附近被下述条件限制出的区域之外的整个赛场地区。这些条件包括:
*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线,距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6.25米。该交点距端线内沿中点的距离为1.575米。
*以上述规定的同一点为圆心,画半径为6.25米(量到圆弧外沿)的半圆与两平线相交。
2.4.6 球队席区域(图1)
球队席区域应标在记录台同侧的场外,并按下述要求:
每个区域分别由一条从端线向外延伸至少长2米的线和另一条离中线5米且与边线成直角并至少长2米的线所限定。
2.5 记录台和替补队员席(长凳/椅子)的位置(图4)
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下述球队席和替补队员席(长凳/椅子)的安排是强制性的,并也推荐给所有其它的比赛。
第3条 器材
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篮球器材附录"。
3.1 篮板和篮板支撑
3.1.1 要用整块适宜的透明材料(最好具有适当韧度的安全玻璃)建造。
3.1.2 篮板的尺寸应是横宽l.80米,竖高l.05米。
3.1.3 篮板上的所有线条应按下述要求画出:
*如果篮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在所有其它的情况中用黑色。
*宽度5厘米。
3.1.4 篮板的前面须平整且按下图(图5)所示标出:
3.1.5 篮板要按下述要求牢固安置(图6):
*在球场两端,与地面成直角,平行于端线。
*篮板前面的中央垂直线延伸至地面,与地面的接触点落在与端线成直角的假想线上,此点距离端线内沿中点1.2米。
3.1.6 篮板上的包扎物应按下图(图7)所示:
3.1.7 篮板支撑应按下述要求(图6):
*篮板支撑构架(包括包扎物)的前面应距端线外沿至少2米。构架与背景相比应颜色鲜明,以便它对队员是清晰可见的。
*篮板支撑应与地板固结致使它不能移动。
*篮板后的任篮板支撑应在其下表面给予包扎,从板面起包扎距离为 1.20米。
包扎物的最小厚度应为5厘米,并且密度应和在篮板上包扎物的相同,
*所有篮板支撑构架必须有一个在面向球场的表面上被完全包扎的基座,其包扎高度从地面起最少2.l5米。包扎物的最小厚度应为10厘米。
3.1.8 包扎物应被制造成可防止肢体部位被夹住。
3.2 球篮(图8)
球篮应由篮圈和篮网组成。
3.2.1 篮圈应按下列要求制造:
*材料应是实心钢材,内径45厘米,漆成橙色。
*圈材直径最小是1.6厘米,最大为 2.0厘米,在其下沿设有为系篮网的附加系统,以防止手指被夹住。
*篮网应系在每一篮圈的 12个(围绕篮圈)等距离的位置上。连接篮网的器件不应有任何尖棱或容得手指进入的空隙。
*篮圈应固定在支撑篮板的构架上,这样,任何作用在篮圈上的力不能被传递到篮板上。因此,在篮圈、固结件和篮板(玻璃或其施明材料)之间不应有直接的接触。然而,空隙要足够的小,以防止手指进入。
*每一篮圈的顶沿应位于水平,距地面3.05米,与篮板的两条竖边等距离。
*从篮板面到篮圈内沿的最近点是15厘米。
3.2.2 可以使用抗压篮圈。
3.2.3 篮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篮网应是白色的细绳悬挂在篮圈上,并制作成当球穿过球篮时有短暂的停留。网长不短于40厘米,不长于45厘米。
*为系在篮圈上,每一篮网要有12个小环。
*篮网的上半部应是半硬的,以防止:
--篮网反弹上去穿过篮圈可能形成障碍物。
--球被篮网托住或回弹出篮网。
3.3 篮球
3.3.1 球应是圆形的为认可的单纯的橙色并带有8瓣按惯例成型的镶片和黑色的接缝。
3.3.2 外壳应是皮,合成皮革,橡胶或合成物质制成。
3.3.3 充气后使球从大约l.80米的高度(从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场的地面上,反弹起来的高度在1.20米至1.40米之间(从球的顶部量起)。
3.3.4 球的接经的过度不得超过0.635厘米。
3.3.5 球的四周不得小于74.9厘米,不得大于78厘米(7号)。重量不得少于567克,不得多于650克。
3.3.6 主队应提供至少两个按照上述规格的并使用过的球。主裁判员是确定球是否合乎标准的唯一鉴定人。如果经鉴定,两球均不适宜作为比赛用球,主裁判员可以选择客队提供的球或从两队做赛前准备活动的用球中选择一个。
3.4 专用器材
主队应提供下列专用器材供裁判员及记录台人员使用:
3.4.1 比赛计时钟和计秒表
3.4.1.1 比赛计时钟为比赛的各节计时和在比赛各节间的休息时使用,并且被正在让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的地方。
3.4.1.2 应使用一个适宜的可见装置(不是比赛计时钟)或计秒表作为暂停计时。
3.4.1.3 如果主比赛计时钟放置在比赛场地中央的上方,那么在比赛场地两端足够高的地方各设一个同步的副比赛计时钟,要让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能看到。每一个副比赛计时钟应指示剩余的比赛时间。
3.4.2 24秒钟装置
3.4.2.1 24秒钟装置要有一个控制单元去操纵该装还以及符合下述规格的显示单元:
*数字倒计数型,用秒指示时间。
*两队都不控制球时,装置上不显示。
*具有能停止并在重新开始时能继续倒计时的能力。
3.4.2.2 显示单元应按以下方式设置:
*两个显示单元应分别架设在每块篮板的上方且位于篮板后面。距离在30至50厘米之间(图6和图9-A),或
*4个显示单元应分别设且在球场一个角落的地面上,在每条端线的后面2米处,或
*两个显示单元设置在地面上,处于外对角位置。记录台左侧的显示单元应设置在到那里最近的角落。两个单元均应在每条端线后2米并距边线延长部分2米(图9-C)。
3.4.2.3 显示单元应让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清楚地看到。
3.4.3 信号
至少要有两种独立的声响信号。能发出显然不同的和非常响亮的声响:。
*一种是为计时员和记录员所用。对于计时员,该信号在指示一节或决胜期比赛时间终了时应自动地发出声响。对于记录员和计时员,当已请求了暂停、替换等,暂停开始后过去了50秒钟或有可纠正的失误的情况要引起裁判员的注意,在适当时候要手动操纵信号发出声响。
*一种是为24秒钟计时员所用,在指示认秒钟周期结束时应自动地发出声响。
两种信号要足够地强,在最不利或嘈杂的情况下容易地被听到。
3.4.4 记录板
记录板应让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清楚地看到。
记录板至少应显示:
*比赛时间。
*比分。
*现时的节数。
*要登记的暂停次数。
3.4.5 记录表
国际篮联所有主要的正式比赛,应使用经国际篮联世界技术委员会批准的正式记录表。
3.4.6 队员犯规标志牌
为记录员提供队员犯规标志牌。标志牌应是白色的,上面分别标有数字1至5(从1到4的数字为黑色,5为红色),数字的最小尺寸为:长20厘米,宽10厘米。
3.4.7 全队犯规标志
为记录员提供两个全队犯规标志。
全队犯规标志应是红色的,最小尺寸为:宽20厘米,长35厘米,当放在记录台上时要让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清楚地看到。
也可以使用电的或电子的装置,只要装置的颜色和尺寸与上述指定的相同。
3.4.8 全队犯规指示器
应有一个指明犯规到5次的适宜装置,指明某队已达到了全队犯规处罚状态。(第55条--全队犯规:处罚)。
3.5 国际篮联正式的主要正式比赛所需的设施和器材
以下提及的设施和器材是国际篮联下述主要正式比赛所需的:奥林匹克比赛;世界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青少年男子、女子锦标赛;洲际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锦标赛。
这些设施和器材也推荐给所有其它的比赛。
3.5.1 所有的观众必须坐在距离比赛场地界线外沿至少5米处。
3.5.2 比赛场地应是:
*木制。
*用5厘米宽的界线标定。
*用鲜明反差的颜色画出一条至少2米宽的外侧界线(图10)。
外侧界线的颜色应与中圈和限制区的颜色相同。
3.5.3 应准备4名擦地人员,每半块比赛场地2人。
3.5.4 篮板应由适当韧度的安全玻璃制成。
3.5.5 球的表面应由皮革制成。为进行训练和赛前的准备活动,竞赛的组织者要提供至少12个制作和规格相同的球。
3.5.6 比赛场地上的照明不得少于1500勒克斯。这个标准应在比赛场地上方1.5米处测量。该照明应符合电视转播的要求。
3.5.7 比赛场地应配备下述电子器材,从记录台、比赛场地、球队席以及与比赛有关的包括观众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
3.5.7.1 两块大记录板(图11),球场每端各一块。
*放置在比赛场地中央上方的记录板(呈立方体)不排斥使用两块记录板的必要性。
*应给计时员提供一个操纵比赛计时钟的控制台,并应给助理记录员提供一个单独的控制台。
*记录板应包含一个清晰可见的数字倒计数型的钟,在一节或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能自动地发出非常响亮的信号。
*记录板上的比赛计时钟和比赛得分显示的高度最低是30厘米。
*所有的计时钟都应同步且始终显示比赛剩余时间的总数。
*在每一节或决胜期的最后60秒钟期间,应用秒和1秒的1/10为单位指明剩余时间的总数。
*主裁判员应指定其中一个计时钟为比赛计时钟。
*记录板(圈11) 还应指明:
--每位队员的号码,有队员的好更好。
--每队的得分数,有每位队员个人的得分数更好。
--球队中每位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这不排除需要由记录员指明犯规次数的标志牌。)
--全队犯规次数从1到5(具有停在最大值5的功能)。
--节数从 1到4 并且用E表示决胜期。
--暂停次数从O到2。
3.5.7.2 带有一个副比赛计时钟和一个发光的红色电灯的24秒装置(图12)应安装在每块篮板的上方并在篮板后面,距离在30至50厘米之间(图6)。
*24秒钟装置应是自动的数字倒计数型装置,以秒来指明时间,并能自动发出非常响亮的信号来指示24秒钟周期的结束。
*24秒钟装置应与主要的比赛计时钟连接,以便:
--当主要的比赛计时钟停止时,该装置也应停止。
--当主要的比赛计时钟开始启动时,该装置必须能手动开始启动。
--当该装置发出声响时,主要的比赛计时钟应停止。
*24秒钟装置和副比赛计时钟上数字显示的颜色应不同。
*所有的副比赛计时钟应符合上述的详细说明。
*每块篮板上方并位于篮板后面的电灯应是:
--当一节或决胜期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时和主要的比赛计时钟同步发出红色亮光。
--当24秒钟周期结束的信号时和24秒钟装置同步发出红色亮光
第三章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以及他们的职责
第4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4.1 裁判员应是一名主裁判员和一名到裁判员。他们应得到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如到场)的协助。
此外,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或国家联合会有权运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员,两名副裁判员。
4.2 记录台人员应是一名记录员,一名助理记录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24秒计时员。
4.3 可有一名技术代表到场。他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
在比赛中他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裁判员和别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4.4 必须充分强调:担任一场比赛的裁判员不得与比赛双方的组织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4.5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要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同意改变这些规则。
4.6 裁判员的服装应由灰色上衣、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4.7 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第5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5.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5.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助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本人。
5.3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 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每一节和决胜期的比赛。
5.5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5.6 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以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有权判定该球队弃权。
5.7 在第2节、第4节以及任一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以认可比分。(中国篮球裁判网版权所有)
5.8 每当有必段或秋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 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6条 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6.1 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6.2 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生效,当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他们的权力结束。在比赛时间结束时,经主裁判员的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以及他们和比赛的联系。
6.3 如果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详细的报告。
6.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者报告该事件。
6.5 如果在第4节或决胜湖的比赛时间结束的大约同时或正好之前发生了犯规,作为执行罚球的结果需要有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并相应地予以处罚。
6.6 任一任判员无权不同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在本规则规自的各自职权范用内所作的宣判。
第7条 裁判员:发生违犯时的职责
7.1 定义
由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造成的所有违例和犯规是违犯规则。
7.2 程序
7.2.1 当发生违例或犯规时,裁判员应鸣哨并同时给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见裁判员手册,第7章手势和程序)。
7.2.2 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7.2.3 宣判每一起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应在球场上交换位置。
7.2.4 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第8条 裁判员:受伤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10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任务,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我直到比赛结束。在更换问题上,另一位裁判员在与技术代表商议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