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 规 第42条 犯规
42.1 犯规是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的身体接触和/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举止。 42.2 规定 对违犯者登记犯规并随后按照规则处罚。 第43条 接触
43.1 定义 43.1.1 在一场篮球比赛中,10名队员快速移动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身体接触不可避免。 43.1.2 确定是否处罚这样的接触,裁判员在每一个实例中应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比赛中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第44条 侵人犯规 44.1定义 44.1.1 侵人犯规是队员犯规,含有与对方队员非法的接触,无论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队员不得通过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髋、腿、膝或脚,以及不得将其身体弯曲成'"反常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来拉、阻挡、推、拉、绊、阻止对方队员行进;也不得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 44.1.2 阻挡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行进的非法的身体接触。 44.1.3 撞人是推动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持球或不持球的身体接触。 44.1.4 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对方队员的背后与其发生的身体接触。仅防守队员正试图去抢球的事实,不证明从背后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是正当的。 44.l.5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的身体接触。这样的接触(拉人)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44.l.6 非法掩护是非法地试图拖延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在赛场上到达希望到达的位置。 44.1.7 非法用手发生在防守队员处在防守状态,并且手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止其行进。 44.1.8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已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身体接触。 44.2 罚则 在所有的情况中应对违犯者登记一次侵人犯规。此外: 44.2.1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球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犯规的球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时,则应运用第55条(全队犯规:处罚)。 44.2.2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罚球。 ·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2次罚球。 ·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3次罚球。 ·在指示任一节或决胜期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或当24秒钟装置信号响时,队员被犯规了,此时球仍在该队员的手中,尔后投篮成功,不应计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44.3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手和双脚可以在躯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要举起。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应与他的高度成比例。 44.4 垂直原则 44.4.1 在篮球场上,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没有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的位置(圆柱体)。 44.4.2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 44.4.3 一旦队员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44.4.4 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他的圆柱体内)或有双手和双臂伸展在上方并在他自己的圆柱体内,则不应判罚。 44.4.5 无论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进攻队员不得用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正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他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时或刚投篮之后伸展他的双脚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44.5 合法防守位置 44.5.1 一名防守队员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当: ·他正面对他的对手,并且 ·他的双脚着地。 44.5.2 合法防守位置从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圆柱体)上方伸展。他可将他的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须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势并在假想的圆柱体内。 44.6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44.6.1 当防守控制(持着或运着)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44.6.2 每当对方队员在持球队员面前(甚至是一瞬间)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44.6.3 防守队员必须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而且在占据位置前没有造成身体接触。 44.6.4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动以便防守他的对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通过这样做来造成接触以阻止从他身边通过的运球队员。 44.6.5 当裁决阻挡/持球队员撞人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队员为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静立、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是侧向或向后的,不朝向持球队员。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应被认为是已经首先在该地点上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缓和任何冲撞或避免受伤。 如发生上述情况,应认为持球队员已经造成了犯规。 44.7 腾空的队员 44.7.l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44.7.2 他有权落在球场的另一地点,只要在起跳和落地地点之间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点,在起跳的时侯尚未被对方队员占据。 44.7.3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动量使其接触了在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跳起者对此接触负责。 44.7.4 在对方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44.7.5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4.8 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44.8.1 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球场上自由地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一队员已经占据的位置。 44.8.2 当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防守队员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动的对方队员的路径中占据一个位置,以致于后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距离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此距离与对方队员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队员在占据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对该接触负责。 44.8.3 一旦一名防守队员已经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为了阻止对方队员从他身边通过,而在他的路径中伸展臂、肩、臀或腿来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可以在他的圆柱体内转身或将手臂置于身前并贴近身体以避免受伤。 44.9 掩护:合法的和非法。 44.9.1 当一名队员试图延误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时,发生掩护。 44.9.2 合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44.9.3 非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发生了接触时,是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44.9.4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做掩护(前方的或侧方的),做掩护的队员可按自己的意愿靠近对手以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44.9.5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做掩护的队员必须允许对手向他迈出正常的一步而不发生接触。 44.9.6 如果对手在移动中,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做掩护的队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掩护的队员能通过停步或改变方向来避免掩护。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44.9.7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44.10 阻挡 44.10.1 如果试图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止或后退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则他构成了一起阻挡犯规。 44.10.2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44.10.3 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圆柱体之外是合法的,但当对方队员试图通过时,它们必须移到他圆柱体之内。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圆柱体之外并发生接触,这是阻挡或拉人。 44.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44.11.1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违犯。 44.11.2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44.11.3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状态,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44.11.4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44.11.5 这是持球进攻队员犯规: ·为了获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钩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44.11.6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44.12 居中策应 44.12.1 垂直原则也适用于居中策应。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和防守他的对方队员必须尊重彼此的垂直权利(圆柱体)。 44.12.2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用肩或髋将他的对方队员挤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去干扰对方队员的活动自由,是犯规。
第45条 双方犯规 45.1 定义 双方犯规是两名互为对方队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发生接触犯规的情况。 45.2 罚则 45.2.1 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45.2.2 比赛应按如下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同时投篮有效并得分,应将球判给得分队的对方队员从端线掷球入界。 ·如果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距违犯最近的地点掷界外球。 ·如果哪个队都没控制球,也不拥有球权,比赛应在距违犯最近的圆圈以跳球重新开始。
第46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 定义 46.1.1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侵人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2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46.1.3 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46.1.4 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拉、打、踢或故意推对方队员,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篮球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5 反复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队员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46.2 罚则 46.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2.2 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再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 按照试图投篮的地点,2或3次罚球。
第47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1 定义 47.1.l 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l.2 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47.1.3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47.2 罚则 47.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2.2 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47.2.3 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同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一样,第46.2.2款。
第48条 行为规定 48.1 定义 48.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该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48.1.2 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48.1.3 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技术犯规并相应地处罚。 48.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球队成员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4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48.2 规定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48.2.1 无论何时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发生了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48.2.2 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教练员时,应立即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者。 48.2.3 保安警察可以进入球场,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入场地,保安警察必须立即于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48.2.4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人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48.2.5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如果该违犯者的姓名没有出现在记录表上,应给教练员登记技术犯规,并在记录表上记作'B'。 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和漠视。
第49条 队员的技术犯规 49.1 定义 49.1.1 队员的技术犯规,是不包含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49.1.2 当一名队员不顾裁判员的警告或运用如下伎俩是技术犯规: ·没有礼貌地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涉或触及他们。(规则修改:原"教练员"现修改为"裁判员") ·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插手妨碍其视觉。 ·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宣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他举手后,不正正当当地举起他的手。 ·改变他的队员号码,没有报告记录员和裁判员。 ·由于任何未经批准的原因离开场地。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 在扣篮的情况下,队员可以: ------瞬间并是偶然地抓住篮圈。 ------悬吊在篮圈上,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 49.2 罚则 49.2.1 应给该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49.2.2 应判给对方队一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0条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 50.1 定义 50.1.1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不得无礼貌地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 50.1.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仅被允许在球队席区域内的人员,他们必须留在那里, 下列情况例外: ·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之后,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入赛场去照料受伤的队员。 ·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受伤队员处于危险中并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经裁判员的许可就进入球场。 ·替补队员可以在记录台处请求替换。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在要登记的暂停期间,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人球场向他的球队成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然而,以比赛用间,教练员可以指挥他的队员,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内。 ·在比赛计时钟停止时,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去记录台获取统计资料。做此举应是有礼貌的并不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 50.2 罚则 50.2.1 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50.2.2 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1条 在比赛休息期间的技术犯规 51.1 定义 在比赛休息期间(指比赛开始前的时段〈20分钟〉和任意两节间的间隔,半时间的间隔和任一决胜期前的间隔)可以宣判技术犯规。 在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计时员的结束任一节比赛时间的信号响时,比赛休息期间开始。 在中圈跳球,当球被跳球队员合法的拍击开始下一节时,比赛休息期间结束。 51.2 罚则 如果对下列人员宣判了技术犯规: ·一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对该球队成员作为队员犯规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 它应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队员------教练员或随队人员。对教练员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 它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如果宣判技术犯规超过一起,见第56条(特殊情况)。 51.3 程序 在多次罚球已经完成后,该比赛、该节或该决胜期应在中圈以跳球开始。
第52条 打架 52.1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人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52.2 规定 52.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中,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3 罚则 52.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个单一的技术犯规('B')。 52.3.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的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见如下第52.3.4款),比赛应以跳球重新开始。 52.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B.8.3款所描述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52.3.4 在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56条(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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