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4.1 裁判员应是一名主裁判员和一名到裁判员。他们应得到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如到场)的协助。 此外,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或国家联合会有权运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员,两名副裁判员。
4.2 记录台人员应是一名记录员,一名助理记录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24秒计时员。 4.3 可有一名技术代表到场。他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 在比赛中他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裁判员和别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4.4 必须充分强调:担任一场比赛的裁判员不得与比赛双方的组织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4.5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要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同意改变这些规则。 4.6 裁判员的服装应由灰色上衣、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4.7 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第5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5.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5.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助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本人。 5.3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 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每一节和决胜期的比赛。 5.5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5.6 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以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有权判定该球队弃权。 5.7 在第2节、第4节以及任一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以认可比分。(中国篮球裁判网版权所有) 5.8 每当有必段或秋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 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6条 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6.1 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6.2 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生效,当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他们的权力结束。在比赛时间结束时,经主裁判员的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以及他们和比赛的联系。 6.3 如果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详细的报告。 6.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者报告该事件。 6.5 如果在第4节或决胜湖的比赛时间结束的大约同时或正好之前发生了犯规,作为执行罚球的结果需要有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并相应地予以处罚。 6.6 任一任判员无权不同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在本规则规自的各自职权范用内所作的宣判。
第7条 裁判员:发生违犯时的职责
7.1 定义 由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造成的所有违例和犯规是违犯规则。 7.2 程序 7.2.1 当发生违例或犯规时,裁判员应鸣哨并同时给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见裁判员手册,第7章手势和程序)。(中国篮球裁判网版权所有) 7.2.2 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7.2.3 宣判每一起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应在球场上交换位置。 7.2.4 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第8条 裁判员:受伤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10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任务,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我直到比赛结束。在更换问题上,另一位裁判员在与技术代表商议后决定。 |